4月10日,《人民法院報》第3版“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”欄目刊登飲酒侵權案例。該案例針對聚餐飲酒后發生的損害結果,依據因果關系劃定責任范圍,共同飲酒者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,未飲酒也未勸酒者不承擔責任,嚴格遵守“未制造風險不承擔責任的法律底線”,較好地保障用餐自由和維護正常的交往秩序,以司法裁判彰顯了司法文明,以司法文明促進了“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”。
▲圖為庭審現場
酒后相撞倒地身亡
因賠償各方爭執不下
2022年3月19日晚上,柳志及妻子馮芳與李山、葉亮、聶勇、鄭利一起聚餐。20時30分左右飯畢,6人離開飯店。柳志醉酒后搖搖晃晃在前走,聶勇緊隨其后,柳志突然身體傾斜與聶勇相撞,致聶勇倒地不起。鄭利撥打120急救電話,并與李山將聶勇送至醫院救治。22時許,河北省涿鹿縣人民醫院出具《病危/病重通知書》。3月20日,聶勇轉院至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治療,診斷結果為閉合性顱腦損傷特重型、腦疝、硬膜下血腫、多發腦挫裂傷、額骨骨折等。2022年4月1日,聶勇死亡。
聶勇親屬林敏等4人因賠償問題訴至法院,要求柳志等5人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共計1452510.55元的70%,計款1016757.39元。
柳志、馮芳辯稱,柳志為答謝朋友回請李山、鄭利而組織飯局,并沒有邀請聶勇,聶勇隨其朋友李山一起前來聚餐。聶勇摔倒死亡屬于意外事件,柳志等人均不存在過錯。聶勇在沒有被邀請的情況下參加飯局,在柳志醉酒情況下,仍然邀請大家接著去唱歌喝酒,柳志拒絕后繼續糾纏并在背后進行拉拽。聶勇對可能存在的摔倒風險是可以預見的,聶勇存在重大過錯。馮芳未飲酒也未勸酒,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李山、鄭利辯稱,該事件為意外事件。柳志請客吃飯行為及飲酒行為系好意施惠,聚餐參與人在共同聚餐中無過錯,無勸酒行為,對飲酒產生的相關后果不承擔責任。同時,已盡到同酒桌人的扶助義務,不應對聶勇死亡結果承擔賠償責任。
葉亮辯稱,醫院診斷證明證實聶勇是因外力致傷死亡,而非飲酒致傷死亡,或者飲酒后從事危險行為致傷死亡。葉亮未飲酒也未勸酒,在飯局中未實施引發聶勇產生危險的行為,不負有救助義務,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撞人者不服擔責判決
上訴稱屬意外事件
一審法院認為,聶勇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,應當對自身及柳志飲酒后的狀態、判斷和控制能力有一定認知?,F場監控視頻顯示,柳志酒后身體搖晃無法站穩,有隨時倒地風險,但聶勇未預見該風險,未盡到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,也未注意到飲酒后柳志的人身安全風險,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,應當對自身的傷亡后果承擔主要過錯責任;柳志飲酒后身體傾倒與聶勇相撞致聶死亡,應當承擔次要過錯責任;馮芳、李山、鄭利、葉亮作為飯局參與者,在聶勇倒地后進行了相應的救助,送醫院搶救并通知家屬,已經盡到適當照顧義務。聶勇的死亡結果系柳志的行為所致,與馮芳、李山、鄭利、葉亮的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。聚餐人在聶勇摔倒后給予相應救助,已經盡到適當照顧責任。綜上,判決柳志賠償聶勇親屬林敏等4人醫療費等費用1314765.26元的30%,計394429.58元;駁回林敏等4人要求馮芳、李山、鄭利、葉亮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。柳志不服,提出上訴,理由是:一審認定事實不清,適用法律不當。聶勇拉拽柳志致使柳志身體失去平衡后仰倒地。柳志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,柳志在主觀方面不存在過錯,聶勇死亡純屬意外事件。聶勇未尸檢,無法證明死亡與摔倒存在因果關系。故請求判決柳志不承擔責任或將案件發回重審。
二審定性劃分責任
積極維護生命權益
二審中,李山提出柳志未就其他人的責任提出上訴,林敏等4人也未提出上訴,二審法院不應就李山、鄭利、葉亮、馮芳的賠償責任作為審查范圍。鄭利、馮芳同意李山意見。二審庭審當庭播放了監控錄像,不能認定聶勇拉拽柳志行為。同時查明,事發當日中午,柳志、鄭利、李山共同飲酒。
二審法院認為
本案的爭議焦點有6項
第一、關于飲酒者及參與者的責任是否屬于二審審理范圍。二審并非僅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法律理由進行審查,而是要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。柳志上訴時請求自己不承擔責任,具體到由誰并怎樣承擔責任,屬于“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”范圍,屬于“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”范圍。
第二、關于柳志的行為與聶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系問題。聶勇與柳志碰撞倒地后被送醫救治。結合聶勇倒地行為和診斷結果,可以推定聶勇死亡結果與聶勇和柳志碰撞倒地具有直接因果關系。
第三、關于共同飲酒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。柳志、鄭利、李山于事發當日中午已飲酒。飲酒人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,完全具有事理識別能力,應當明知過量飲酒的危害性和危險性。共同飲酒者共同導致了潛在的安全風險,并未盡到安全保護義務,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失,具有一定過錯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四、關于未勸酒也未飲酒的聚餐參與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。葉亮、馮芳并未飲酒、勸酒,并不是安全風險的引起者、制造者。葉亮、馮芳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五、關于當事人責任比例劃分及承擔數額問題。一審法院認定聶勇存在重大過錯承擔70%的主要責任合情合理合法??紤]到柳志、李山、鄭利對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、責任度,柳志作為共同飲酒人缺乏自身保護直接與聶勇發生碰撞,李山和鄭利未盡到照顧保護義務,柳志應當承擔大部分責任(22%),李山、鄭利應當承擔小部分責任(各4%)。
第六、關于當事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問題。本案中的飲酒人未盡到相應的注意和照顧義務,存在共同過失,構成共同侵權,應當承擔連帶責任。
綜上所述,二審法院判決:柳志賠償林敏等4人醫療費等費用291888.4元;李山和鄭利分別賠償53070.6元;柳志、李山、鄭利互負連帶賠償責任;駁回林敏等4人其他訴訟請求。
裁判解析
未制造風險
不承擔責任的法律底線
首先,司法裁判的價值導向在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發展進程中,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。酒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,在飲酒過程中侵權事件的司法應對與裁判,要充分考慮道德和法律層面的因素,充分考慮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需求,充分考慮“文明、和諧、友善”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。
第二,過錯責任原則是民事侵權行為歸責體系的基礎原則。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,才能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。民法典規定,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,依照法律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。在人們普遍思維中,過量飲酒可能造成傷害,這是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具有的認知。共同飲酒人是傷害風險或危險的共同制造者,在飲酒后應當負有照顧、扶助、護送等安全保障義務。未盡到義務的,則產生過錯責任。但是,未飲酒也未勸酒的聚餐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是否有過錯,有不同觀點。有觀點認為,不論是否飲酒勸酒,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,一旦有損害結果發生,就需要承擔責任。本案觀點是:未飲酒未勸酒的參與者,沒有制造飲酒風險,如果要求未飲酒未勸酒者承擔他人飲酒可能發生的損害結果,顯然過于苛刻,勢必加重參與聚餐者的心理負擔,勢必過分限制人們的用餐自由,從而突破普遍的交往底線和破壞正常的交往秩序。當然,面對危險來臨的時候,未飲酒未勸酒者的積極或消極行為,只是不能在法律層面上賦予責任和義務,而應在道德范疇予以評價?;馍鐣芗m紛如果擴大法律調整范疇,無疑會限縮道德調整范疇,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社會文明層次。嚴格遵守未制造風險理應不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底線,盡可能由道德范疇調整并適當限縮法律調整范疇,本身就是社會治理良性發展需求,也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發展進步的重要體現。
嚴格遵守未制造風險理應不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底線的另外之義,就是要讓制造風險者依法承擔法律責任。在柳志上訴請求自己不承擔責任、其他訴訟參與人未上訴的情況下的責任劃分,直接關乎二審程序的價值取向和功能定位。此案的終審司法裁判,既尊重了當事人處分權,確保法律嚴肅性,又對錯誤進行了糾正,讓當事人切身感受到了公平正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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